先说结论,如果成立公司,那么一定要在成立时就约定好退出机制。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只会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想要退出,这个时候,如果没有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将有可能引发公司的矛盾和混乱,使得本来就亏损的公司更加雪上加霜,这有可能最终引发倒闭。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所以一定要在公司建立之前就约定好退出机制并写入到公司的章程里面去,越是亲密的朋友、亲戚就越需要订立这样的条款,因为在公司建立的时候,大家一定都是想把公司做好的,所以定下机制是一件很顺利成章的事情,若是不然,那么如果某一天某个合伙人想要退出,会使得公司出问题的同时,私人关系也会出现问题。
退出机制的订立至少需要确定三个条款:一是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退出,比如自然环境因素等不可抗力、退休、死亡、重大过失、触碰红线等,且要明确退出时股权是否可以分割,这些条件一定要限定得很窄很强硬,否则没有意义,只有设定了很窄很强硬的退出条件,大家才能算上了同一条船来共担风险;二是约定退出价格,一般会设置两个,一个就是进入时的价格,另一个是现有实际价值,前一个一般会与第一条中的不可抗力、重大过失和触碰红线关联,后一个需要设置计算规则,比如多少年的利润折算;三是约定退出周期,比如提出退出并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后,至少需要几年的时间逐步完成退出,一般可以设置三到五年,比如每年最多退20%,满五年才能全部退出,这能有效缓解公司退出时的各种经济压力,保障公司能持续运转。
当然,这并不完全,即便是专业律师给出的合同也可能存在漏洞和风险,但有总比没有强得多,但一定不要弄得太过复杂,有时候,越简单才越强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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